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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23 | 浏览次数:17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职工健康,维护企业及周边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

3职责

3.1 总经理为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2 安全环保部门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管。

3.3 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为本车间/部门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转运本车间/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

4 污染防治

4.1 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部门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可利用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4.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排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4.3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依据必须依据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4 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实行分类包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示。运输危险废物的托运者、承运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运输过程中应当有防泄露、破损的措施。

4.5 产生、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应当建立单独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6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造成污染的有关车间/部门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通报可能收到污染的车间/部门或者职工,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侵占,毁坏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5 监督管理

5.1 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应当按照公司及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方式等有关材料;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当及时补报。

5.2 危险废物产生车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并定期有安全环保部统一委托处置。

5.3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县(市)转移的,必须向县级环保申请转移计划。以上申请,为请批准,不得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到接受地后应当安装转移计划的要求报送相关的县级或者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方可上岗。

5.5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在实施关闭、闲置、拆除五日内,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5.6.1 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或者私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5.6.2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5.6.3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5.6.4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危险废物的;

5.6.5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6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志远

副组长:刘向龙

成  员:张洪圆、陈利鸿、苏涛、           韩景亮、曹学彬、吕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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